政府公務員醫療器材資助

合資格公務員或退休公務員顧客可憑香港輪椅發票申請以下政府資助
(
受政府有關條款所限,詳情請細閱以下及有關資料)

發還 / 直接支付醫療費用

就發還醫療費用予公務員及合資格人士而言,凡符合下列情況的藥物╱儀器╱服務,可獲醫管局主診醫生發出醫療證明;

  1. 該 項 目 是 作 治 療 用 途 ( 基 於 個 人 便 利 或 選 擇 , 而 非 基 於 病 情 需 要 而 使 用 的 生 活 方 式 項 目 , 或 與 醫 治 疾 病 無 關 的 項 目 並 不 包 括 在 內 ); 以 及
  2. 醫 管 局 沒 有 其 他 療 效 相 若 的 免 費 治 療 可 供 替 代 ; 或 在 有 的 情 況 下 , 病 人 對 該 可 供 替 代 的 治 療 在 臨 床 方 面 沒 有 良 好 反 應 。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如 不 申 請 發 還 醫 療 費 用 , 也 可 向 衞 生 署 署 長 申 請 直 接 向 外 界 供 應 商 支 付 有 關 費 用 , 但 必 需 先 獲 得 醫 管 局 主 診 醫 生 簽 發 的 醫 療 證 明 及 須 獲 得 供 應 商 接 納 直 接 付 款 安 排 。 如 申 請 不 獲 衞 生 署 署 長 批 准 , 或 所 批 准 的 款 額 少 於 實 際 須 支 付 的 款 額 ,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須 直 接 向 外 界 供 應 商 支 付 餘 額 。 

 

有 關 發 還 ╱ 直 接 支 付 醫 療 費 用 的 申 請 , 應 由 公 務 員 及 退 休 公 務 員 提 出 。 申 請 人 須 填 寫 發 還 ╱ 直 接 支 付 醫 療 費 用 ( 由 醫 院 管 理 局 提 供 的 癌 病 藥 物 費 用 除 外 ) 申 請 表 , 並 把 填 妥 的 表 格 連 同 分 項 帳 單 ╱ 收 據 正 本 * , 送 交 衞 生 署 署 長 處 理 (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248 號 11 樓 1107-1108 室 ( 經 辦 組 別 : 財 務 部 醫 療 款 項 發 還 組 ) ) 。 如 申 請 發 還 費 用 的 藥 物 在 醫 管 局 以 外 購 買 , 申 請 人 須 隨 表 格 夾 附 醫 管 局 主 診 醫 生 的 處 方 。 申 請 人 在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 應 在 購 買 醫 療 項 目 後    內 提 出 申 請 , 以 便 衞 生 署 及 時 處 理 。

 

退休公務員福利基金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設 有 退 休 公 務 員 福 利 基 金 , 由 退 休 公 務 員 服 務 組 管 理 。 該 項 基 金 旨 在 向 真 正 有 困 難 的 退 休 公 務 員 或 已 故 退 休 公 務 員 的 家 屬 , 提 供 經 濟 援 助 。 退 休 公 務 員 ( 支 取 退 休 金 或 年 積 金 而 非 額 外 退 休 金 者 ) 或 已 故 退 休 公 務 員 的 尚 存 配 偶 或 受 供 養 子 女 , 不 論 在 何 處 定 居 , 均 可 申 請 從 基 金 撥 款 援 助 。 基 金 撥 出 的 援 助 是 一 筆 過 形 式 , 個 案 批 准 與 否 的 主 要 考 慮 因 素 包 括 申 請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員 的 收 支 狀 況 , 曾 否 獲 得 其 他 相 同 性 質 的 基 金 資 助 等 , 申 請 如 獲 批 准 可 獲 發 放 的 最 高 款 額 通 常 為 6 , 0 0 0 元 。 基 金 撥 款 援 助 的 主 要 用 途 , 包 括 :

(a)    醫 療 費 用 , 包 括 特 別 醫 療 器 材 的 費 用 ; 及

(b)    殮 葬 費 。

 

 2961 8612  2961 8445  2961 8656 )

退 退  (   2810 3850 )  退  (   2829 5113  2829 5114 ) 

發還直接支付醫療費用(由醫院管理局提供的癌病藥物費用除外)申請表(PDF格式)